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法规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2019/3/22 10:46:00 访问次数:2346

一、幼儿园职责
(一)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幼儿园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二)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幼儿园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四)幼儿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五)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六)幼儿园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七)幼儿园应当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八)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食堂管理
(一)幼儿园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三)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五)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六)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七)幼儿园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八)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九)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十)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十一)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二)幼儿园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十三)幼儿园食堂用于加工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水产品原料、半成品或者成品等的容器、工具应当从形状、材质、颜色、标识上明显区分,做到分开使用,固定存放,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十五)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十六)幼儿园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十七)幼儿园食堂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
(十八)幼儿园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北京市第六幼儿园
2019年03月14日

推荐】【字体: 】【打印】【关闭